发布日期:2024-10-20 21:42 浏览次数: 次
江宁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审理机制建设、司法鉴定■■◆◆★■、纠纷源头多元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为江宁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当事人自行约定工期的,不得严重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
下一步,江宁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线,持续聚焦建筑领域司法需求★■★◆,积极、稳妥、高效处理建工领域纠纷,为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辖区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组建“专业律师+行业专家”调解团队开展涉诉纠纷化解工作。制定案件流转管理规范◆◆★■◆◆,厘清职责,细化流程★◆■◆■,推进案件快速流转■◆◆。将释法说理、疏导化解贯穿案件全流程,提高案件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 违约条款不属于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范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违约条款亦无效■◆★。
发布会上,江宁区法院房地产庭负责人李青介绍了江宁区法院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呈现特点★★、常见法律问题★■★、多元治理举措以及助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司法应对★■★◆■■。
❒ 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10月17日,江宁区法院召开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省市区电视台和江苏法治报★★■、南京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参加。发布会由江宁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逯雅娟主持。
2021年至2024年6月■■◆,江宁区法院新收各类建设工程纠纷2861件,审结2855件。建设工程案件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案件类型多样◆★★■◆★,主体相对较多★★■◆★;标的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案情较为复杂■★■,事实认定困难◆◆■◆◆;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建立“法院+发改委■■◆★”联动机制,将部分价格争议通过价格认证方式进行化解■◆◆,提升解纷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深化“法院+城建局■★■◆★”联动机制,协同区城建局成立建设工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推进“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探索“法院+高校”联动机制■★■★,与工程特色高校和相关法学会、工程造价学会合作共建,打造工程类案件诉源治理新模式★★◆★■。
统筹部署,狠抓落实,推进鉴定启动“加速度★★■■★◆”★★◆。加强鉴定流程管控,避免程序空转,定期召开鉴定工作协调会■◆◆■,推进意见出具■◆■“高效率”。强化◆★◆“委托鉴定+诉前调解”协同机制★★◆★◆★,采取◆■“以鉴促调★★、以调结鉴◆★■◆”模式,推进解纷工作“提质量”。
❒ 发包人指定实际施工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直接合同关系■■★。